2017年05月15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周如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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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3日晚,一艘船从广东省东莞市装载了约400吨生活垃圾,长途跋涉来到藤县浔江丽新村登州头河段,随后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本报曾作报道)。5月12日,藤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跨省倾倒垃圾污染二级饮用水源的重大环境污染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某、唐某标、黄某文三人分别获刑四年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并处以罚金六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东莞市某公司的负责人潘某全以100元/吨的价格,将东莞市长安镇厦岗垃圾转运站积存的垃圾“包”给吴某坤进行清运及无害化处理。随后,吴某坤以70元/吨的价格转包给吴某处理,吴某又将这批垃圾以30元/吨的价格继续转包。

  最后接手处理这批垃圾的是被告人唐某。8月24日、25日晚上,唐某等人将这一批垃圾从广东运到藤县,并在事发地点处进行倾倒。据悉,至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制止时,他们已往江里倾倒了约100吨垃圾。由于垃圾中含有汞、铬、镉等有毒物质,藤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被迫停水13个小时。经鉴定,倾倒的垃圾中汞、铬、镉的含量均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作为船舶承包者、管理者,决定并指挥运输、倾倒垃圾;被告人唐某标代表船方与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方签订《垃圾委托运输协议》,驾驶船舶运输并协助倾倒垃圾;被告人黄某文操作钩机直接将垃圾倾倒到江里,三名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但被告人唐某标、黄某文在犯罪过程中的罪责相对较轻,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唐某标、黄某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于罚金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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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薇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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