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28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记者蒋文跃 通讯员张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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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南宁“9·15”女子骑电动车被踹受伤案进入审判阶段。3月27日上午,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卓某海当庭翻供,他称自己脚踹受害人是喝醉后的临时起意,并非为了抢劫挎包。

  案件于当天上午9时30分开庭,江南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提供了更多关于卓某海的个人信息:现年31岁,马山县人,小学文化。

  江南区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5日晚8时许,卓某海驾驶摩托车途经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碧园第5季小区附近时,看到曾某独自驾驶电动车在前方行驶,遂产生将曾踹倒后抢走其挎包的念头。随后卓某海驾驶摩托车在碧园第5季小区门口自行车租赁点前面路段追上曾某,用右腿从曾的左侧朝其胯部踹了一脚,致使曾某倒地,造成头部受伤。卓某海作案后因心慌且有群众及时来到受害人身边,未能抢走对方的挎包,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2016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在南宁市良庆区的广西城市规划馆工地宿舍将卓某海抓获。

  经查,曾某的挎包内有苹果5S手机一台,手机案发时价值854元。经鉴定,曾某摔倒在地造成右颞顶骨骨折伴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叶脑挫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当审判长询问卓某海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有何意见时,他称他不同意检方的抢劫指控。他辩称,案发当天傍晚他与同村朋友在工地聚餐,喝了很多啤酒,醉了,驾车回宿舍途中头被吹了风,整个人懵了,一时起意把人给踹了。女子与电动车一同倒地后,他确实返回现场查看,但并非是想抢包,而是查看女子伤势,发现已有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他便离开了。

  结合播放的案发现场指认视频和同步讯问视频等多项证据,公诉人表示,卓某海到案后多次作了“脚踹女子是想等她倒地后抢包”的供述,供述的案件事实稳定;多名证人的证言证明,当晚聚餐并未拼酒,卓某海离开前未达到醉酒状态。

  卓某海的辩护人则辩称,卓某海虽使用暴力致受害人受重伤,但他未侵犯受害人的公私财物,他所作抢劫的供述只是空头想法,不具排他性,不应以抢劫罪追责。

  受害人曾女士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到庭,她向法院提出总计23万多元的赔偿诉请。她告诉记者,被踹倒地给她的身体带来多方面的后遗症,医生诊断她已患中度耳聋,别人说话小声她听不清,说话太大声又让她头疼。体力也变得很差,工作时间长一点就很吃力。

  对于赔偿问题,卓某海表示,他前几年在广东打工,回到南宁做工的时间不长,并没有多少积蓄。他愿意向受害人赔偿,不过要通过家里筹集。他将联系自己的姐夫和父亲,参加法院组织的后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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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薇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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