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23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覃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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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位置偏远、市政设施配套跟不上、申请年龄限制过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门槛”过高……南宁市民在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时,常常会遇到诸如此类问题。这些状况能否改善呢

  7月21日,南宁市法制办召开《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论证会稿)》论证会。社区工作人员、律师、高校学者、房开商等代表,针对如何推进公共租赁保障住房项目及降低“门槛”,从实处提出了诸多意见。

  呼声 1 优化房源位置与配套设施

  目前,南宁市有相当部分公共租赁保障住房未分配,有房源却“少人问津”,难道是有关部门“藏”着

  对此,区住建厅住房保障处调研员曹桂生认为,由于绝大多数市民不知自己符合条件申请,再加之当前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存在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滞后等情况,影响了住户生活,导致住房建成却未能投入使用。因此,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包括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验收合格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配套设施跟上,审批门槛又适当减低,南宁市住房保障工作推进不存在盲点和难点。

  针对项目位置“边远”的情况,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彭荣汉建议,在以后的房源筹集建设时,可以适当引入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地块筹建公租房,并应在一些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工厂较为集中的地方,有针对性地建设公租房。同时,公租房的面积设计也要注重人性化,例如申请家庭是三代同堂居住的,60平方米的面积不够用,建议住房面积可以放宽至60平方米以上,但是建设的比例要限制。

  《论证稿》规定了公租房可以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进行筹建,但条文中仅对政府投资建设作了规定,却没有明确社会投资该如何参与到公租房建设和管理。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鸣湄为此提出:可以由社会力量在较为有利的地理位置建设公租房,政府给予补贴,然后对公租房的价格进行调控。

  呼声 2 条件限制不应“一刀切”

  《论证稿》对保障对象可以获得保障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其中,住房困难家庭需具备无自用汽车的条件、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年满35周岁、大中专毕业生的工作年限等内容引起了热议。

  法律界代表表示,不能用一辆车作为衡量困难的标准,并且“无自有汽车”说法过于笼统,有必要给“汽车”下一个定论。举例来说,一些的确是低收入人群的家庭,全家人都靠着一辆二手小货车维持生计,他们需要有一个申请公租房的机会。因此,代表们认为,要么删除这条“无自有汽车”规定,要么就给“自有汽车”界定一个概念和范畴。

  《论证稿》中规定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年满35周岁。社区工作者代表韦燕萍认为:年轻人二十来岁就结婚,但到了35岁才能申请公租房,年龄限制过紧了。外省一些相关政策已经把年龄放宽至18岁,按照南宁实际情况,可把35岁的年龄适当放宽至25岁。

  《论证稿》中规定毕业不满五年的大中专毕业生方可申请实物配租。对此,代表们认为:既然是公租房保障住房,面对大中专毕业生群体,就不应该再设立“未满五年”的说法,毕业超五年大中专毕业生也应具备资格申请。此外,应针对不同申请人群进行分类考虑,如针对大中专毕业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面,有了货币补贴,毕业生可根据自身工作区域情况,就近考虑解决租房问题;针对特困家庭则可以考虑给实物配租。

  呼声 3 审批程序适当缩短

  《论证稿》规定:受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

  代表们提出,从调查核实和初审已经花费20个工作日,再到城区民政部门核实需要15个工作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合材料需要10工作日,申请货币补贴又要30个工作日等,这样的程序太繁杂,对于申请人来说执行成本太高。

  区审计厅法规处副处长周伟平建议,可专门通过一个渠道办理市民的申请,实现一次受理,优化申请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缩短,提高政府办公效率,便民利己。

  论证会上,代表们还就如何区分恶意骗租行为及予以惩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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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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