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2月18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唐正芳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2月17日下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平(原系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故意杀人一案继续开庭,公开宣判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万元。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持枪朝他人射击,造成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胡平酒后过失致人死伤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因被害人蔡世勇与胡平抢枪而击发导致死伤,不能排除胡平作案时属于复杂性醉酒的可能”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的多名目击证人均证实胡平主动开枪射击蔡世勇、吴英夫妇,导致吴英夫妇死亡,之后才发生被害人蔡世勇与胡平抢夺枪支的事实。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均证实,胡平作案时处于单纯醉酒状态,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胡平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胡平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凝望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