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27日 来源:广西县域经济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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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关注。大家在肯定立法初衷的同时,也提出了很多质疑。

  “由于国家、广西尚未制定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的法律法规,‘公交优先’缺乏法制保障;财政对公交的投入与补贴补偿机制没有建立,对公交事业发展的扶持机制和投入力度不够,公交服务质量也受到影响;公交经营管理制度滞后,行业监管难度较大。因此,亟须出台政府立法,把公交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南宁市法制办公室相关同志说。

  从2007年起,南宁市交通局启动公交立法初稿的起草、调研工作,此次出台的《办法》共八章四十五条,涵盖规划管理、运营服务、设施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还要求,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强行拉客、中途逐客;不得拒绝持规定免费证件的乘客乘车等。对违规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不让座就拒绝提供服务”的规定,舆论褒贬不一。有支持者认为,公交立法是进步,该规定能规范、塑造乘客文明乘车行为;而反对者则提出,不让座是道德问题,通过立法“强制”,混淆了法律与道德,有点变味,可操作性不强。

  碰 撞

  惩罚机制应更细化明确

  南宁通过立法把公交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是一大进步。这表明城市管理者开始思考、探索公交事业的科学、有序发展。《办法》在惩罚机制相关规定上应更明确、更细化些。

  广西社科院数量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姚 华

  立法为老人坐车添底气

  虽说大部分年轻人碰到老年人都会主动让座,但也有些人占着老弱病残孕专用座,对一旁的老人、孕妇视而不见。有了这规定,老年人坐公交车底气足了。

  南宁市民 周阿姨

 

  管理不应只向司机施压

  现在,大部分公交车都实行无人售票,整辆公交车运行途中只有司机一人在服务。上来一位特殊乘客,让哪位乘客给让座真遇到拒不让座者,正在开车的司机怎么赶其下车如果引发争执,会不会给乘客带来安全隐患

  桂林公交车司机 曹师傅

  拒绝让座不是解约依据

  法理上说,买同一张票坐同一辆车拥有同样的权利。给不给老人孕妇让座,是道德问题,更多的应该是提倡,而不能用法律强制。拒绝让座并不能成为公交方解除与乘客间服务契约的依据。

  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慧华

  相关评论

  “不让座就拒载” 涉嫌违法

  刘飞锋

  9月24日,南宁市法制办就《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修改意见。《办法》拟规定:公共汽车拒载乘客或者到站不停,公交企业将受到处罚;市民乘坐公交车,也要遵守相关规定,如为老弱病残孕让座,为大件行李埋单等,如经劝阻不改,驾驶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也即拒载)。(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4版)

  看了《办法》中关于不让座就拒载的规定,很是吃惊。在公交车上为有需求的乘客让座,是一种美德,这种精神也值得大力宣扬,但立法规定将不主动让座的乘客赶下车却涉嫌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南宁市政府的立法权仅限于: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且罚款的限额还须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市民乘坐公共交通是一项民事权利,南宁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无权剥夺市民的这项权利,否则就是越权。

  市民乘车是一种民事行为,只要买了票,履行了给付义务,就与车辆经营者形成了合同关系。除非乘客的行为侵害了车主、司机或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否则司机无权拒载。如果仅因乘客没有主动让座,司机就拒载,显然是侵权行为。

  再说,如果此项规定获得通过,谁来执行也是一道难题。因为发生这种情况涉及的是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执法权或获得授权的主体来执行,司机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执行主体资格。

  因此,《办法》中的这一规定是涉嫌违法的,也涉嫌越权。其实,这样的立法,把道德约束、行政管理和民事关系搞混淆了。让座是一种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不应将道德义务法律化,也不应把道德约束纳入行政管理。还是把属于道德的事情交给道德吧,法律和行政管理都应当有边际,不要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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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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