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金华市民吴俊东在各大微博、论坛发帖,称自己搀扶摔倒老人被判赔偿七万余元,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关注。
一场交通事故引发诉讼
2010年11月23日中午12时许,浙江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云头岭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对骑电动自行车的夫妇胡启明、戴聪球摔伤。吴俊东告诉记者,当时他正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行驶在附近,看到前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右侧车道行驶,车上坐着一对老年夫妇,他就按了喇叭超车过去。
吴俊东说:“等我超车过去一段距离后,后面传来一阵惊叫。我回头看见那对老年夫妇已经摔倒在地上。当即我就回头去扶两位老人。”
没想到摔倒在地的戴聪球开口就说,你开车怎么这么不小心你把我们撞伤了。老太太的话让吴俊东傻了眼。吴俊东立即打电话向父亲求助,并将老人送到医院。赶来的吴俊东父亲还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
胡启明在警方的笔录中坚称是吴俊东撞倒了他们,并要求赔偿损失8.2万元。吴俊东则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好心去扶老人。僵持不下的双方最终进行了法律诉讼。经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吴俊东承担本次事故原告损失的70%,赔偿原告73580.18元。
今年21岁的吴俊东,是婺城公安分局汤溪派出所的一名协警,父母是普通农民。
今年9月12日,吴俊东用“渴望公平”的网名在中国好人网上发帖,同时打电话向网站创始人谈方求援。谈方立刻收集资料,组成“中国好人网吴俊东案公益律师团”,免费为吴俊东打官司。
扶起还是撞倒引发争议
吴俊东究竟是扶起老人还是撞倒老人引发了争议,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两车是否发生了刮碰。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称: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和摔倒的胡启明夫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碰撞和刮擦无法证实”“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称:“该车右侧外端油漆面未见未发现新鲜的擦划痕迹和大面积灰尘擦划痕迹”“送检的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相对应处未发现碰撞产生的痕迹”。
然而,这两份物证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并未被采信。6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吴俊东在超车过程中是否与胡启明发生直接碰撞,但从事故发生路段路况看,吴俊东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安全驾驶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胡启明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吴俊东赔偿7.3万余元。
吴俊东不服,又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8月30日,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结合当时的事故场景分析,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认定胡启明翻车与吴俊东疏忽大意超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吴俊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兼总编、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理论部副主任谈方教授说,法院的判决不遵从法定的证据规则要求,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法院不顾已存在的证据力极强的交通事故证明书和公安局的鉴定书,错用了高度盖然性原则,严重违反了民事证据规则要求,从而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
对此,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在给媒体邮件作出解释:吴俊东本人在笔录中告诉其父亲说出事故了,该笔录具有真实可信性;有目击证人证实,吴俊东的车还未完全超过电动车时,就看见电动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两位被害人夫妇陈述内容一致,而戴聪球的伤情与其陈述事故经过吻合;据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证明,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胡启明电动自行车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对于金华市中院解释,谈方说:“金华市中院给出的理由不仅不能作为法律证据,更无力反驳警方和物证部门的证据。”
见义勇为也须“风险”化解机制
随着吴俊东案引发的高度社会关注,与此前发生的“彭宇案”“许云鹤案”一样,遇到摔倒老人“扶”还是“不扶”、执法部门执法理念是否有失公允、道德救助如何规避“风险”等问题,再一次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国家行政学院讲师、法律博士张效羽说,人们的道德需要自觉,但也不能离开法律的保护和“撑腰”。法官如果不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司法原则,无视交通部门出具的直接证据,却利用在双方证据都不足时才使用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从而推出一个不公的判决,其危害要比诬陷者更甚。
相关社会学专家则认为,路人们在“想帮”与“不敢帮”之间的思想挣扎,归根到底是公众对自身权益的焦虑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阙如,使正常的道德规范受压产生扭曲、畸变。
据了解,为了化解因搀扶老人而带来的官司和赔偿的风险,社会力量已经开始积极行动。“中国好人网”2008年5月19日正式设立,该网站下设的“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于今年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设立,直接目的是为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的好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和经济帮助,必要时还会提供经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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