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05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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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闭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事关全国人民饮食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具有以下五大亮点:

  亮点一: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法规: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亮点二: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法规: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亮点三:目录以外的任何添加剂都不能用

  法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亮点四: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

  法规:制定了统一食品国标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亮点五:食品免检成历史名词

  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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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木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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