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3日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作者:王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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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了解到,贵港市中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以受贿罪,判处该市原中医院院长黄能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审理查明,黄能在担任贵港市中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决定药品采购、支付工程款和工程招标时,为他人谋取利益,分8次收受了北海新特药药业有限公司15万元,两次收受贵港市神农中药饮片厂4万元,2004年初收受建筑工头李某的人民币10万元,两次收受国药集团医药控股南宁公司职工雷某,以及贵港市百灵堂药业有限公司经理梁某送的感谢费数千元不等。合计受贿人民币近30万元。

  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标认为,这起案件单从受贿金额上看,数量并不大,但是这是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抓住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受贿。受贿范围涉及药品采购、支付工程款、工程招标等多个环节。因此,对探讨、研究如何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发生可谓提供了一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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