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1月08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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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或等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第(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今后,南宁市将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怎样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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