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5日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作者: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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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下岗后无力承担女儿抚养费,无奈之下,父亲将3岁的女儿告上法庭。近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父亲吴某承担的抚养费从每月600元减少到400元。

  现年44岁的吴某原是广东佛山市某厂职工,2002年与广西灵山人钟某结婚,钟某育下一女。后因感情不合,2004年9月,钟某与吴某离婚,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婚后女儿小美由钟某抚养,由吴某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直至小美满18周岁止。调解书生效后,吴某一直能够按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06年8月,吴某所在工厂因资不抵债而倒闭,吴某因此失业。为了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吴某被逼到处打工,但仍然难以支撑。今年6月4日,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费,将原来每月600元变更为每月15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吴某下岗,且年纪较大,重新择业困难,将吴某承担的抚养费调整为每月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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