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9月26日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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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5日电 日前,韩应龙、颜克于、廖红军被提起公诉,原因是三人围堵小偷,致使其跳进河道被淹死,三人见死不救。但三人一直弄不明白,小偷自己跳进河道被淹死,他们三人怎么就成了杀人犯了?今天,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给出了答案:见死不救者“不作为”致人死亡,涉嫌间接故意杀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07年5月25日中午,在湖州市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年仅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而被失主颜克于等人抓获。为了给小偷吃一点苦头,颜克于等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被打破头的周某突然挣脱,逃上了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韩应龙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进行围追堵截。

  周某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觉体力不支,准备游回岸边,但刚回游一两米便渐渐开始下沉,最终沉入河中。

韩应龙等人在看到周某下沉时,并没有实施抢救,而是一直等到周某全身沉入河中后,各自离去。随后,三人因此事被警方抓获。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今天,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解释称:通常情况下,“不作为”不会产生妨害或者损害后果。但在特定情况下,应作为不作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这就是不作为犯罪。本案因为小偷周某想逃避韩应龙等三人的围殴而发生溺水死亡危险,韩应龙、颜克于、廖红军等三人具有防止周某溺水死亡的“法定作为”义务,应当尽全力救援落水者。三被告人不予救助,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周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当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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