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8月01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何健华 刘小燕 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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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0日日,记者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金陵法庭通过电话说服黄某从百色市返邕,及时清偿了赔偿款8000元,保障了因交通事故而致残的申请人梁某的合法权益。

  2006年3月8日,黄某驾驶方向盘式拖拉机,满载西瓜搭乘梁某由隆安往南宁方向行驶。由于黄某超载行驶,且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拖拉机下坡侧翻,梁某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黄某驾驶车辆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向法庭起诉要求黄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黄某向梁某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但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某不主动履行义务,梁某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到黄某家时,发觉黄某已经离开金陵镇到百色经商,其家人拒绝提供黄某在百色的住址及联系电话。但法官没有放弃,而是把审理时的案件调取出来收集执行线索,发现黄某曾提出过调解方案,但因当事人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经多方调查,法官取得了黄某在百色市的电话号码,并立即电话联系黄某。法官告诉他,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只要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法院一定会依法强制执行,请黄某自觉兑现赔偿款。黄某答应一个星期内回来解决。

  但一个星期过去了,没见黄某有回应。于是法官又打通电话对黄某说,申请人已经伤残,没有钱支付医药费,连生活都困难。黄某连连说,会在短期内筹钱兑现。但又过了一个星期,黄某还是没有回音。

  法官深入了解得知,黄某有两个孩子,一个今年参加高考,成绩很好,一个在部队服役,黄某对自己的孩子深感自豪。法官决定以此为切入点,再做黄某的思想工作。7月24日,法官第三次打通了黄某的电话,先和黄某拉起了家常,对黄某培养孩子的方法很是赞赏,黄某也觉得脸上有光,与法官交谈得很是热乎。法官随后话题一转,指出有能力而不履行判决是违法行为,如果黄某再不履行判决,会有不良好的信用记录,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孩子们在学校及部队会颜面全失。法官一席话,终于打动了黄某。

  今年7月25日,黄某从百色赶回南宁,到金陵法庭支付了全部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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