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7月20日 来源:玉林日报 作者:杨胜琪 吴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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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法庭:被告人5日内须支付老人医疗费1003.2元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南江法庭审理了一起因赡养问题,九旬老人状告子女的案件。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5日内支付医疗费1003.2元。

    据了解,这已是九旬老翁因赡养问题,第三次将儿子告上法院,被告是原告第二个儿子。2001年,原告曾因赡养问题,起诉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5个子女,法院决每个子女每月承担赡养费50元。 2003年,原告又因宅基地的分配及赡养问题,曾将本案被告人再次诉到法院。

    在本案中老人诉称:1990年村委会建成村心道路,拆除了他的房屋,经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及村民协商决定,划给其宅基地50平方米。其第二个儿子要求其将该宅基地划给他,连同他自己的宅基地一并建房,其子则负责老人的生养、病医、死葬的赡养义务。现因其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和高血压、气管炎等多种疾病,2005年至2006年共用去医药费1003.2元,被告却不给治病费用,致使其目前无钱医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医疗费。九旬老人还提供了2003年其村委写给南江法庭的信函,内容证实被告经老人同意,使用了老人的宅基地建房,九旬老人的赡养问题应由被告解决。

    玉州区法院南江法庭审理该案后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原告的子女5人均有赡养的义务;老人只诉子女一人,这是其对自己权利合法的处分,原告依法应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最后,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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