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4月27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肖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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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助我区更多贫困学子享受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政策,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了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经费2.88亿元,较上年增加1.58亿元,增长120%。这是记者4月26日从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的消息。

  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该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我区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并从2009年起,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了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专项经费,对高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实行全额贴息,以强力推进该项助学贷款工作。2011年,我区实现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100%覆盖,即覆盖全区109个县市区。当年受理学生申请18.3万人,贷款金额10.8亿元,放贷人数和放贷金额占全国放贷总人数和放贷总金额的比例均超过了10%,放贷规模在全国排名达到第二名,有效解决了困难学子上学难的问题。

  “今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支持力度,已安排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经费2.88亿元,较上年增加1.58亿元,增长120%。”该负责人表示,专项资金的安排,确保了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的及时足额到位,将有效推动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据介绍,历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起止时间一般为当年6月中旬至9月30日。需要进行申请的学生可先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系统进行申请,但须等国家开发银行正式印发贷款合同后方能签订合同。

  而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并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还联合出台《办法》,建立了覆盖全区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学费代偿机制,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每年财政代偿学费额度最高可达6000元。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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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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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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