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6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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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每年拨款1000万元奖励高校优秀贫困生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出台。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000万元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为获奖学生每年3000元,高校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暂行办法》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区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自治区在分配政府奖学金名额时,将适当向农林、民族、师范等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的院校倾斜。

  在每年8月2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政府奖学金奖励名额和预算下达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高校。自治区直属公办高校政府奖学金经费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民办高校政府奖学金经费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拨付。市财政、教育部门于每年9月1日前,负责将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暂行办法》规定,各高校具体组织政府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获奖学生名单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在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政府奖学金统计表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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