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8月06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徐哲 张秋萍 朱玲 韦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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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7月开始,参加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看病用药费用降低了。7月25日,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下发《关于降低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费用自付比例的通知》,从7月1日起,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含家庭病床)使用《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自付比例降低10%。

  按通知要求,参保人员自付比例降低10%(即先自付40%)。对目录中“备注”一栏标有“增大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参保人员自付比例降低5%(即先自付45%)后,再按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7月30日,记者从瑞康医院了解到,目前该院已实施了新的规定,但还有不少患者不知道怎么回事。该院医保科韦主任介绍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有315个,乙类药品品种有790个;中成药部分的甲类药品品种有135个,乙类药品品种有810个。在参保人员所使用的药品中,乙类药品的使用率是很高的。

  原来市级参保人员住院药费先是个人自付50%,另50%进入医保住院支付比例。例如,患者住院药费是1000元(乙类药),自付500元后,另500元再进入住院支付比例。按通知要求下调支付比例后,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40%,另外60%进入住院支付比例,即个人自付400元,另600元进入住院支付比例——400+(600×15%),最终自付490元。而在下调前,自付为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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