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17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龚文颖 王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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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人事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放企业离休人员2006年适当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发放企业离休人员2006年适当生活补助费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首先规定了发放2006年适当生活补助费的人员范围,包括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而受到各种政纪、党纪处分,当年仍在处分期内或受立案审查尚未结论的离休人员,则不能享受当年适当生活补助费。

  据了解,2006年离休人员适当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以2004年12月份、2005年12月份和2006年12月份这3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为基数,一年一次性发给。在2006年去世的企业离休人员,当年的适当生活补助费标准则是:适当生活补助费=2006年生存月数×(2004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200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2006年去世当月基本养老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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