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02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廖庆凌 刘志斌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5月31日,全国残疾人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残工委主任回良玉在会上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了部署。我区设立分会场,全国会议结束后,我区召开了全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残工委主任孙瑜在会上讲话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我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统筹协调,全方位促进我区残疾人就业,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残疾人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孙瑜说,残疾人就业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民生、关怀弱势群体、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残疾人就业工作已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孙瑜强调,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中的重要而特殊的成员,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残疾人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区已安置城镇残疾人就业近8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约47万人,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我区现有残疾人300多万人,每年新增残疾人劳动力上万人,残疾人就业面临极大的困难和挑战。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残疾人就业条例对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严峻性和艰巨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这次会议的精神上来,加强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残疾人就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残疾人就业工作要以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核心,以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为重点,努力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和扩大就业规模,全方位促进残疾人就业。一是及时修订完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政策,加快制定我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具体办法,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进行调整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经济相应的残疾人就业扶持保护政策。二是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按照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扶持保护措施,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三是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推进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职业教育、工疗、技能培训、就业训练为一体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四是落实职业培训、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帮助残疾人实现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五是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不断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我区分别设立自治区、市、县(市、区)分会场。自治区残工委全体成员和联络员,自治区民政厅、劳动保障厅、法制办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业务部门负责人,自治区残联理事会及其各部(室、委)、直属各单位负责人参加自治区分会场会议。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admin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