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5月17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曾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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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将核拨补助教育经费

  5月16日,南宁市政府宣布,《南宁市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从5月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了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政府给其核定的教职工编制的管理、使用及政府财政核拨补助教育经费的标准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给首府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没有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不足的区域的适龄孩子提供了更多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同时,民办学校也通过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获得教育经费补助以及教职工编制,可以对外聘请优秀教师,增强学校的师资力量。

  据了解,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是指民办学校以协议形式接受市或城区政府委托,按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接收学校周边或居民小区内本市城区户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下称地段生)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按照公办学校地段生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就读费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相关机构编制部门将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依照学校按委托协议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的人数,给予足额核定教职工编制。给予核定教职工编制的民办学校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该区域没有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不足;具有独立、自主产权的办学场地;长期办学且在校学生达到一定规模;具备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其他条件;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

  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财政部门按照义务教育地段生人数应安排的公用经费和足额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应安排的人员经费等计算成本,根据成本按月给学校拨付教育经费。

  所核编制中的部分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落实到教师个人,用于从本市以外引进优秀教师或聘用属本市生源的优秀大学毕业生(下称公聘教师)。公聘教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的民办学校共同管理,实行聘用合同管理。聘用期间,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工资管理由聘用的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进行管理;受聘教师的人事关系由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代理。

  公聘教师享有与所在地公办教师同类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及退休教师的退休费待遇。民办学校不承担政府委托的义务教育任务或学校停办后,所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将予以收回,使用所核定的编制引进的公聘教师,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城区教育部门在辖区学校给予妥善安置。同时,民办学校公聘教师以外的教职工,由民办学校依法自主聘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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