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4月07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龚文颖 王天军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又有一项新举措。近日,自治区政府下发《自治区直属破产企业退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解决自治区直属企业部分人员看病难的问题。

  退养人员“看病难”受重视

  “退养人员”是指在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期间,根据特殊政策,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岗休养的人员。自治区直属企业在实施破产时,对距离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了一次性安置。这些职工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不能够一次性领取安置费,而是由社区管理机构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等他们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由于这部分退养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还没有达到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因此无法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这使得他们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中断,出现了“看病难”现象。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制定并下发了《通知》。

  不同人员缴费方法也不同

  《通知》规定,区直企业破产后,符合提前退休的退养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方法有几种。

  第一,退养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以企业破产上年度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缴费率缴纳。退养人员退休后需要再缴费的,不需缴纳个人部分,但在计算补助时,这部分继续计算,用于弥补今后年度费用增长所需要的资金。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一次性拨付给基本医疗保险机构,退养人员退养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企业破产时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养人员,其缴费年限按“退养年限+退休后10年”计算。

  第三,企业破产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养人员,缴费年限按“退养年限+尚未符合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应补缴年限”计算。

  第四,在《通知》下发前,已实施破产的企业退养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尚未落实的,应统一按2006年的缴费基数(即2006年所在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以及未缴费年限进行计算缴纳,并在《通知》下发后60天内完成各项衔接和参保工作。

  缴费金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助

  《通知》中还规定,医保缴费资金主要从企业破产财产变现、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

  另外,自直破产企业如果需要申请财政给予退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经费补助的,由企业破产清算组或留守工作机构(社区),将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退养人员的相关资料,送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并适当给予安排,一次性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admin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