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28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龚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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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今年4月1日起建立和实施。

  保证金数额“明码标价”

  《通知》中明确规定,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非利用国债、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自筹资金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通知》中也有具体规定,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计算。不存入保证金的单位,不能办理开工手续。

  施工单位要写“保证书”

  按照《通知》要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作如下承诺:一是如实说明其以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工资支付的情况,并特别注明是否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二是承诺在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是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另外,业主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也要按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承诺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如果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业主单位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因业主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支付农民工或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另外,劳动保障部门在退还工资保证金前,必须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果审查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或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资拖欠案件,或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工资拖欠现象的,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暂不予退还。对不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导致农民工利益受侵害的行政部门和个人,也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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