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02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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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中小学春季学期即将开学。3月1日,南宁市监察局、纠风办、教育局重申,南宁市各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五个方面的规定,不得利用任何形式进行教育乱收费。

 南宁市纠风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如学生家长发现学校开学让交纳的费用不在这五个规定范围内,家长可拒绝交纳相关费用,同时,可向教育、纠风部门进行举报。

 据了解,这五方面的规定分别是:

 一、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一费制”收费。南宁市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均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按学期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在学校的固定宣传橱窗或醒目的地方设置收费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墙),长期向学生和家长公布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并实行告知制度。

 四、严禁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南宁市监察局、纠风办、教育局要求各中小学校规范中小学教材征订行为,严格做到不强制统一征订,不统一购买教辅资料。学校不得将教辅资料费用列入学生收费项目向学生收费。

 五、中小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学生保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关于“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的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代办学生保险。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学校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学生保险;不得委托教职人员为保险公司兼职代办员,开展代办学生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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