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2月02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周仕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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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启动“卫生学校”创建活动,提出以“卫生学校”创建活动为载体,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要求到2007年年底,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全部达到“卫生合格学校”标准, 并评选和表彰500所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以形成校园清洁人人有责、文明卫生师生共享的良好局面。

  “卫生学校”创建活动的工作目标是,2007年上半年全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各类示范性学校以及城镇以上(含城镇)的中小学校要求全部消灭“脏乱差”现象,达到“卫生合格学校”标准;农村学校基本消灭“脏乱差”现象。到2007年年底,全区教育系统要全面消灭“脏乱差”现象,各级各类学校全部达到“卫生合格学校”标准;所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各类示范性学校和重点学校全部达到“卫生良好学校”标准。

  结合本次活动,我区将评选和表彰500所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1000所市级“卫生优秀学校”,1500所县级“卫生优秀学校”。通过一年的努力,使全区教育系统的卫生工作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师生员工的文明卫生意识明显增强,校园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学校传染病发病率明显降低,师生员工的健康水平和卫生素质明显提高。

  “卫生学校”创建活动的重点分为五个内容,一是抓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要求学校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卫生制度、保洁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厕所卫生制度、预防传染病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健全,所有制度上墙并得到贯彻落实。二是校园环境整洁有序。要求校园清洁、设施规范、室内整洁、厕所卫生、秩序良好。三是食堂食品卫生清洁。四是师生饮水卫生安全。五是建立健康教育制度,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健康教育,使学校师生掌握基本卫生知识,学生普遍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为此,自治区教育厅还统一制定了“卫生学校”的评估标准和办法。    

  “卫生学校”创建活动还将实行领导问责制、评估和奖惩制度。自治区教育厅规定从2007年起,凡申报自治区级以上各类示范性学校和重点学校、“安全文明校园”等称号的学校,必须先通过自治区级“卫生学校”的评估并达到“优秀”标准;对已经取得自治区级以上各类示范性学校和重点学校、“安全文明校园”等称号的学校,如不能通过自治区级“卫生学校”的评估并达到“优秀”标准,则取消其示范学校、重点学校、“安全文明校园”的称号和复评资格;对不能达到卫生“合格”标准的学校,要减少其招生计划甚至暂停招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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