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01日 来源:平果县司法局马头司法所 作者:李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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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某,男,1960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广西百色市平果市凤梧镇人,居住地为平果市马头镇某小区。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平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2018年11月2日黄某某到平果市司法局报到,由马头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黄某某在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到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自己居住在小区里,妻子在老家务农,儿子女儿均外出打工,春节假期才回家团聚。黄某某平时没有什么爱好,就好两口酒,“每天不喝,心理难受”是黄某某的口头禅。2018年3月,黄某某喝了酒准备走回家时,突然发现拐角处有几捆电缆线,黄某某突然萌生了将其换钱买酒的想法,于是偷偷将电缆线胶皮剥掉后将铜芯线卖给废旧店,得款400元(价值2303元)。后物业公司发现电缆线不见报警,黄某某因此被捕。

  平果市人民法院根据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1款、第3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52条、第53条和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判决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黄某某由于年纪大、受教育程度低,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社区矫正。当他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例行询问他基本信息,他非常不配合,更甚者,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他是否办理定位手机时,他在未办理定位手机的情况下欺骗工作人员已办理,被工作人员发现后教育时,突然脾气一起,拿着资料就走。马头司法所立即将情况上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立即开展走访工作,按照规定给予黄某某警告处分。黄某某第二次到司法所报到,显得非常无助和无措。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询问,黄某某才慢慢说出:“我不知道什么是社区矫正,只听人说把材料拿到司法所就可以了。我上次也不是故意骗你们,只是我不理解你们的意思,所以我就说办理了,之后你们又问我一堆的问题,我就烦了,才走的。我真的不是故意的,但是我确实不知道该怎么做。”

  针对黄某某的这种情况,马头司法所立即开展对黄某某的心理帮扶工作。首先,所长通过与黄某某的日常聊天、谈心,与他形成一种熟悉的朋友关系,消除黄某某的戒备心理和害怕心理,在说话之间将“什么是社区矫正”告知黄某某;其次,考虑黄某某年纪大,文化程度不高的情况,尽量简化程序,让他能用最简单的方式接受社区矫正;最后,针对黄某某喝酒做了糊涂事的情况,我们一再告诫其在社区矫正管理期间,要控制自己饮酒,决不能再因为喝酒而做糊涂事。经过教育,黄某某现在己经能服从管理规定,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及时汇报思想情况。

  “谢谢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我现在已经明白了什么是社区矫正了。”黄某某指着日常报到签到表,笑着说到,“以前感觉很难,其实接受了也很容易做到,接受其实不难的,难的是有没有人肯跟你说清楚,我很幸运!”

  许多社区服刑人员受家庭经济基础差、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加上许多犯罪动机是因为犯罪者缺乏法治意识,一时冲动而造成的,许多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情绪异常低落。“社区矫正心理帮扶”可以有效的解决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心理问题,使社区服刑人员对犯罪成因有了新的正确认知,帮助其接受社区矫正,调整心理不适,树立正确人生价值观,正确引导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作为直接管理者的司法所,要及时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评估,对于社区服刑人员中有心理抵触的,通过心理帮扶,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管理,这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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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拔萝卜的萝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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