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记者 韩沛 实习生 杨丹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南宁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检查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每到年关,农民工讨薪问题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记者昨日从南宁市城乡建委获悉,该委下发关于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对于各类问题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进行“对症下药”。

  本次专项检查范围为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及施工许可办理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及发放形式等。

  检查分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自查、市(县)检查和自治区督查三个阶段进行。自本月10日开始至2016年春节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督查小组,对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拖欠严重的地区和需要重点监控的项目及企业进行督查。

  通知要求,对前期发生的上访案件,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及时解决。对于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工资问题,要积极协调建设单位抓紧筹措资金,拨付工程款,为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提供资金保障;对于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产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要督促施工企业制订解决方案,并督促企业抓好落实;对于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工资的,建议人社劳动监察部门迅速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以避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大规模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发生。

  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将受到严肃处理。据悉,拒不清偿的要记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通过媒体曝光,对其新开发项目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等。对在建工程项目,在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及竣工三个验收环节,建设、施工、劳务单位必须提供银行进账单和建安发票,并经三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通知书,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方可进行验收、办理备案手续。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从严从速查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同时,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和通过银行发放,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spring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