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5月11日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作者:梁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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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决定,维持对一名国企负责人的逮捕决定,这名负责人涉嫌玩忽职守,将近120万元工程款付给了没有实际施工的企业。

     这名姓苏的犯罪嫌疑人4月下旬在检察机关决定将其逮捕时,表示“不服逮捕”。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人民监督员评议,人民监督员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决定。

     苏某是北海市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1992年担任北海市修建的市区至铁山港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施工科科长,工程完工后,负责结算工作的苏某签字确认将其中1公里路段工程款付给施工单位后,又将此路段计入先前签订施工合同的某单位工程量中支付相关款项,造成多付工程款119.95万元。多付的工程款在审计部门2006年进行的审计中被发现。

     按照目前实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案件,出现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3种情形,应交由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这一制度目前已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铺开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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