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4月12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吴丽萍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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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交通厅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交通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规定》,其中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能及时纠正,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按上述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公路或附属设施损坏并自行纠正;造成公路路面轻微污染或者公路路产轻微损坏,立即改正、恢复原状;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及时报告路政部门并按规定予以赔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经教育后主动及时拆除;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交通标志,经教育后主动及时拆除等。

  此外,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当天能及时提供有效道路运输证或有效证明;营运车辆的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技术数据有差异,经营者能够在执法人员发给的暂扣待理证有效期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属实;经营者为防止货物扬撒、脱落而采取临时性或活动性的加高车辆拦板等措施;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但记录能基本反映维修情况,经教育能及时纠正;客、货运经营者能提供证据,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维护和检测车辆,在逾期15天内及时予以维护和检测;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能够及时纠正;超越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航线范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教育能及时纠正等。

  自治区交通厅有关人士同时表示,不处罚不等于纵容,如经过教育不及时改正,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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