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4月24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唐立振 韦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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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融水苗族自治县工商部门成功协调一起住宿失窃投诉。工商人员提醒,提供服务的商家应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保证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费者在进行类似消费时,可对安全方面多加留神,发现存在隐患时可向商家提出,要求其完善或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以免给自己造成意外损失。

  4月10日晚,一潘姓男子入住融水县城一家招待所,店家安排了二楼的一个单人间。次日清晨8时许他醒来时发现房间的窗户大开,经过检查,裤兜里的钱包不见了。

  潘某表示,被盗的钱包里面有他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还有350元现金。他随即报了警,并向招待所反映此事。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发现,潘某所住的客房的窗户没有相应的防盗设施,小偷是从楼下直接爬上二楼,越窗而入进行盗窃的。

  在警方勘查完现场后,潘某找工商所救助。工商人员找到招待所老板并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警方的勘查显示,潘某的财物被盗一事,确实与招待所的窗户没有相应的防盗设施有关,因此招待所应对此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经过工商人员的协商调解,招待所退还潘某的住宿费和押金,并给予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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