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4月01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李沛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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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是广西人,车辆长期在广西运输,但挂的却是外省牌照,并在外省缴费……这样的“外挂车”将被整顿。记者从广西交通厅了解到,从今年4月1日开始至年底,交通部门将在全区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专项行动。

  八种情形可认定为“外挂车”

  记者了解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都可以被认定为是外挂车辆。

  一是悬挂外省、区牌照,在我区境内组织运输货源或主要在我区境内从事运输经营业务的;二是悬挂外省、区牌照,运输车辆大额税费在外省缴纳,小额税费在我区缴纳,并在我区境内从事营运的;三是悬挂外省、区牌照,但其车辆所有者为我区居民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地在我区,且车辆主要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停留的;四是悬挂外省、区牌照,车辆在我区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区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并在我区境内从事营运的;五是我区居民或企业所有车辆转卖外省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使用人居住地、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且仍在我区从事营运的;六是在我区运营(含租赁汽车)或从事工程施工,滞留(调驻)3个自然月以上,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的;七是牵引车挂我区车牌而拖挂车挂外省车的车辆;八是其他可以确认为外挂车辆的情况。

  优惠政策鼓励“外挂车”回家

  据介绍,为了鼓励外挂车转回我区,交通部门规定,对在今年4月10日前主动转回我区的外挂车辆,在缴纳交通规费时,可以采取包干缴费的办法,并给予适当优惠;对在4月10日后查获的外挂车辆,一律按我区标准征公路交通规费,车辆欠费的,还要课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按照逃费车辆予以罚款。

  另外,对经核实发现计征吨位与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应对差额部分按我区标准补征公路交通规费;对发现持假牌证、假缴费凭证的车辆,按我区规定全额追缴养路费,课收滞纳金,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超载的车辆一律按规定补征公路交通规费。

  从4月1日起,所缴纳的交通规费超过全费25%的优惠限幅、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车辆,应按我区标准补征交通规费。

  整治行动将持续一年时间

  据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林奇茂介绍,对我区车辆外挂现象进行集中治理,打击和遏制机动车长期外挂号牌、异地缴费、本地营运等不正当行为,是为了维护我区公路交通规费征收和运输市场秩序,促进公路交通规费足额征收和运输市场公平竞争。

  从4月1日到4月10日,交通有关部门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及在车辆集散地、公路收费、治超检测站、货源集散地以及其他涉车税费征管窗口发放宣传单或登门上户、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治理车辆外挂的有关政策措施,动员和督促外挂车辆的车户主动转籍纠正。

  4月11日至9月30日,将进入治理阶段,正式拉开治理外挂车辆活动帷幕。由自治区公路组织,争取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以治理外挂车辆为重点,严厉打击偷、逃、欠缴公路交通规费行为。

  据悉,有关部门计划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治,有效遏制或基本纠正机动车辆外挂现象,确保车辆基本实现车籍地、车主户籍地和养路费缴纳地“三地”一致,进一步规范车辆缴纳交通规费登记等征收管理,有效打击各种欠缴国家公路交通规费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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