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2月01日 来源:广西县域经济网 作者:蓝海鹰 韦茂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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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元月31日,马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电话主持调解,成功调解结案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006年12月29日,马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吴思勤与被告覃云、南宁市恒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5074.56元。

  马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该案后,定于2007年1月30日14时30分在该院第二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当日,原告吴思勤与被告南宁市恒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的相关人员均到马山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等候案件的证据交换和法院主持调解。就在即将审理案件前,立案庭的法官突然接到被告覃云电话称,其有急事无法到庭参加案件的证据交换和法院主持的调解,要求延期进行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主办法官将这一情况告知到庭的当事人后,到庭的当事人均表示大家来一趟不容易,希望能及时解决这一纠纷,并提出能否通过电话与被告覃云进行协商。主办法官将这一信息向庭领导汇报并得到庭领导的认可后,即电话征求被告覃云的意见,被告覃云同意通过电话协商解决这一纠纷。主办法官即将各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证据证实的内容通过电话向被告覃云叙明,在各方当事人对所有的证据无异议后,主办法官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主办法官将到庭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意见告知被告覃云,被告覃云同意调解后,各方当事人即在法院的主持下面对面或者通过电话进行协商,经过多次的协商后,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即原告吴思勤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1338.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承担12294.84元,由被告覃  云承担4675元;其余的费用由原告吴思勤自行承担;原告吴思勤自愿放弃对被告南宁市恒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覃  云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完毕后,原告吴思勤不能再就本次交通事故提起任何赔偿请求。

  元月31日上午,被告覃云亲自到马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对30日经法庭进行证据交换的证据材料和庭前调解的笔录认真地审阅后,认为所有的证据材料及调解的内容与电话中所了解到的内容完全一致后,在证据交换笔录及调解笔录上签名。并当庭支付其应承担的赔偿款额4675元。

  马山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的通信工具作用,及时为当事人解决纷争,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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