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2月02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罗胜福 杜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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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在干草丛中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一农民日前因犯失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追悔莫及。

  2006年10月的一天,为了实地察看自己即将要承包山地,桐木镇太山村太山屯韦某在发包人“七妹”(化名)的引领下到该屯“山罩岭”看山界。当日13时许,看完山界返程途中,“七妹”要去准备午饭,便让韦某在附近等候。在等人期间,韦某掏出香烟“解闷”。一支烟抽完,韦某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在身后的干草丛中。不一会,正在50多米开外拣菜的“七妹”发现韦某身后冒起浓烟,遂大声提醒韦某。韦某转身看时,刚才自己扔掉的烟头已引燃附近的干草,火势正在蔓延。韦某与“七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扑救,但火势太大,仅凭他们两人无法控制。后来,在众多村民的努力下,火势得到了有效控制。据统计,此次火灾所造成过火面积16.2公顷,其中马尾松中林5.03公顷、油茶0.47公顷、荒山10.7公顷,烧死(伤)马尾松中林立木蓄积228.4739立方米、油茶437株,林木损失折款人民币7949.52元(当时价)。因涉嫌犯失火罪,同年12月,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韦某执行了逮捕,该县检察院以失火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韦某对于自己大意失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主动请求进行赔偿。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受损害的群众与韦某达成了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7550元的协议,并当庭兑现清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韦某的行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失火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某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应重在教育,故给予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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