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1月18日 来源:法制快报 作者:邹优健 潘春秀 杨秀善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为获介绍费帮他人联系毒品买主,从而把自己的余生送入监狱,真可谓贪小失大。

  35岁的黄斌是东兴市人。由于没有工作无收入,整天就想着如何不劳而获,脑子里做的全是轻轻松松发财梦。终于,一个容易挣钱的“机会”来了。2006年8月24日 ,黄斌在东兴中学码头碰到了“陈老板”,陈让黄斌帮他找想购买海洛因毒品的人,并答应每出售1克毒品就付给介绍费人民币10元。黄斌一口答应。随后,黄斌打电话给一个叫“一叔”的朋友,问“一叔”是否能联系到想购买毒品的老板。经“一叔”介绍,黄斌认识了想购买毒品的黄老板。2006年9月4日13时许,黄斌携带毒品到防城港市防城区某宾馆与黄老板进行现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捉拿归案,净重337克的海洛因毒品也被缴获。

  日前,黄斌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斌为获介绍费而走险,结果可能是终生成囚。面对四面高墙和冰冷的铁窗,黄斌后悔不已,但一切都已经太迟了。

  相关法律

  按照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admin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