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1月30日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作者:张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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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全州县一村干部王新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贪污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被告人王新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王新元退出的贪污款18165.50元,退还全州县两河乡两河村委。

  现年51岁的王新元是全州县两河乡两河村党支部书记。2001年至2004年,王新元在担任全州县两河乡两河村委干部期间,先后四次在石塘镇林业工作站领取国家补贴给两河乡两河村委王家村2001年、2002年、2004年三年的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18165.50元。他在领取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后,没有将其发放给村民,而是将这一公款占为已有。案发后,王新元将贪污的赃款全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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