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1月30日 来源:广西县域经济网 作者:蓝海鹰 陆兆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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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月24日,马山县法院依法对“1•18”交通事故判决书宣布发生法律效力,已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客车肇事司机韦贵峰得依法赔偿伤员韦爱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33700.05元,客车挂靠运输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伤员经济损失责任。

  2004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韦贵峰驾驶自己的一辆挂靠河池集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都安分公司的桂M80489号大客车,从马山往都安方向行至国道210线2826KM+200M处超车时,意外撞到了韦建海停放在公路边装甘蔗的桂M80399大货车,造成两车损坏、客车乘员和货车工作人员共有14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马山县交警现场勘查认定,客车韦贵峰负事故全部责任,伤员不负任何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装甘蔗被撞伤的韦爱红被接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当时,由于肇事司机仅为韦爱红预付住院期间医疗费23932.8元,致使韦爱红仅能在医院中接受治疗105天,于2004年5月2日出院回家待床治疗。待床治疗期间,韦爱红的伤情出现日益恶化。同年11月2日,经医院检查,韦爱红右股骨已坏死,医院建议其进行右髋人工关节置换手术。

  自从发现伤情恶化后,韦爱红即与肇事客车司机家、河池集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及其都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协商,要求支付手术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由于多次协商未果,韦爱红便于2006年2月22日将对方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在事故中的经济损失109780.25元。

  2006年5月11日,马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原告韦爱红尚未得到接受有关手术,医疗费用无法确立,6月9日,法院不得不中止诉讼,同日,被告人保险公司预付给原告35000元,作为右髋关节置换手术的费用。6月20日,韦爱红花了40342.05元在医院做了右髋关节人工置换手术。遗憾的是,11月7日,经司法部门依法进行伤残程度鉴定,鉴定韦爱红伤残程度为IX(九)级伤残、X(十)级伤残(多等级伤残)。

  2006年12月12日,法院恢复审理韦爱红与四被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时,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仍未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因此,桂M80489号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是商业险。所以,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是适格的被告。被告人韦贵峰及其挂靠的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赔偿韦爱红经济损失的责任,尔后,韦贵锋可以遵循《保险法》、《合同法》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另向被告人保险公司理赔。

  2006年12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韦贵峰赔偿原告韦爱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33700.05元。扣除已支付给原告58932.8元(含保险公司预付的理赔款35000元),被告韦贵峰尚应赔偿原告韦爱红74767.25元;被告河池集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都安分公司对被告韦贵峰赔偿的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河池集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韦贵峰应赔偿的上述款项,在被告河池集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都安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予赔偿的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韦爱红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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