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1月11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谢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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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不到6岁的小儿子上学两个多月即坠崖身亡,让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新国村麻洞屯的陈保球一家悲痛不已。现在距事发虽然已过去一个多月,但陈和学校就事故责任究竟在谁至今协商不下。

  2006年9月,陈将5岁多的小儿子陈士杨送进融水镇第四小学的学前班,大儿子也在同一学校上学。由于离家有近4公里,两兄弟早上一起去学校,中午就在校内吃饭,到下午放学才回来。11月22日中午吃过饭,小士杨和一同学跟着一名三年级学生去学校附近的一座山上玩耍。由于快到上课时间,3人在抄近道赶回学校的途中发生意外,小士杨掉下高达10多米的悬崖。两名同伴吓得不敢再回学校,遂逃回家躲了起来。上课后,学前班老师点名时发现少了学生,但由于没有家长电话,未能及时核实学生是否私自回家。

  直到下午放学,小士杨的哥哥没有接到弟弟,独自一个人回到家,父母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经过四处打探、追问,陈和妻子找到了和小士杨上山的同伴,并由他们带领去山里找人。经同村村民和110民警的努力,当晚约8时,奄奄一息的小士杨被人找到,并迅速送至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小士杨于次日死亡。

  伤心过后,陈保球要求学校对此事故承担责任。他认为,孩子是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且学校有门卫,让学生私自外出就是监管不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随后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学校最后的答复是校方没有责任。

  1月10日下午,记者就此事联系上融水镇第四小学的校长李建彬。李说,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同时,校领导赶到医院陪同家长,一直到小孩下葬。期间,校方还垫付了5000多元医药费及6000余元丧葬费。事后家长向学校提出5万元的赔偿是不合理的,因为学校并没有责任。

  李介绍,他们学校是走读学校,学生可自带午饭,也可以在校内吃或去校外吃,因此,中午放学后学生是可以自由外出的,学校门卫只负责上课期间的出入管理。事发前不久,就有学生趁中午去爬山被抓,校方进行了严厉批评,并告诫全体学生不能再犯。学校规章制度中就有禁止爬山、爬围墙等危险行为的规定,对于学前班学生还要求上学、放学都应由家长陪同,此事故中家长明显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众维律师事务所的韦秋建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在监护人的陪同下才能上路,此事中,学生家长作为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学校也不能对学生放任不管,故其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至于过错责任如何确定,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下,可走法院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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