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5日 来源:广西县域经济网 作者:孙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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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1日,横县法院法官驱车几百公里,前往被告人陆尔成服刑的广西柳城监狱,开庭审理该案附带民事部分再审,并当场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被告人陆尔成交通肇事罪一案,原经该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运常等人经济损失35589.26元。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运常等人对原判决民事部分不服,认为被告人陆尔成驾驶的车辆的车主陆开春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向该院申诉,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而立案受理。

 该院受理后,为方便服刑被告人陆尔成行使诉讼权利,决定在被告人陆尔成服刑的广西柳城监狱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过程中,经过多方做好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谅解,最后由被告人陆尔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运常等人经济损失35589.26元,车主陆开春负连带清偿责任。各方当事人都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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