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9日 来源:法治快报 作者:钱 军 顾晓峰 贲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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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是当地有名的养鸡户。今年9月24日17时许,他到养鸡场给雏鸡喂水时发现死了400余只小鸡,死鸡身上没有血渍也没有伤痕,死因蹊跷。王某调查后得知,送煤气的许某曾来过,而且还带了自己4岁的儿子,许某的孩子曾趴在鸡舍的窗子上大吼大叫。次日,王某带死鸡去检验,兽医站解剖后排除了小鸡中毒或生病死亡的可能性。王某遂认定是许某儿子的吼声令小鸡受惊相互踩踏而死。10月31日,王某把许某的儿子告到法院,要求许某赔偿损失3384元。

  王某拿出兽医站的证明,证明他的鸡不是病死或中毒死的。王某还让两个邻居出庭作证。两个证人都说看到许某的儿子在王某鸡舍南边窗户上“噢、噢”地叫后,小鸡全部跑到北边挤在一块,当天除了每日都经过鸡舍外的拖拉机吵一些、邻居养的狗叫过几声外,并无其他异常声响。

  许某认为,他儿子叫几声不可能吓死小鸡,而且王某也拿不出小鸡是被他孩子的叫声吓死的证据,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鸡的死因排除中毒、生病等因素后,当天只有小孩的叫声属于突发性异常状况,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小孩的叫声导致雏鸡受惊相互践踏而亡更符合情理,故可推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男孩只有4岁,他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由监护人许某负责赔偿。法官在讲解法律的基础上,耐心做王某和许某的工作,最终促进他们达成调解协议,许某赔偿王某3000元,二人握手言和。

  ★法理评析★

  证据法上的经验法则,是指依据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规则。这种事理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不证自明的,所以可以得到公认。司法实践中经验规则的特殊性,表现为法官根据那些不证自明的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就明确规定了经验法则。

  尽管王某举不出雏鸡死亡与男孩的叫唤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但就社会经验及生活逻辑来看,小鸡死亡排除中毒、生病等因素后,除机动车行驶、狗叫等正常声音外,只有小孩的叫声属于突发性异常声响,所以王某主张的事实的真实程度远远高于许某主张事实的真实程度。故法官依据经验法则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认定王某主张的事实成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经验法则的运用是在占有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借助日常生活经验加以判断,各证据在利用经验法则得出的“案件事实”中应得到合理的说明,法官这样的内心确信才是可靠的,才能说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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