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元旦起施行。《办法》结合广西的实际,从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等方面对全区林业工作进行了规范。
防护林作为公益事业
《办法》把森林的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其中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划分为商品林。把商品林的经营推向市场化,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采取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和受益者补偿的投入机制,由各级政府组织建设和管理。
木材加工需持许可证
《办法》还规定,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商品林采伐限额实行5年总控的管理方式。编制了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剩余的年度用材林采伐限额,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在一个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各森林经营单位当年剩余的采伐限额,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可以结转使用。
为了避免木材经营加工厂过多过滥,《办法》还加强了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营加工活动,不得经营或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并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珍稀树木建立档案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珍贵、稀有、古老或者特大树木档案,设立保护标志。禁止滥伐、盗伐和乱采滥挖。
为了保护好我区的生态环境,《办法》规定,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烧炭和经营木炭,以及采伐、经营和运输树蔸树木要实行许可制度。在封育区和封育期内,禁止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活动,公益林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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