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0日 来源:广西县域经济网 作者:农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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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横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林某以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横县分公司)不履行合同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支付保险金60000元。

  原告起诉称,2006年8月30日,原告父亲林某某所在的单位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为其投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林某。2006年9月18日下午。林某某参加其单位组织的蓝球赛中,因发生碰撞跌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林某某的单位通知人寿保险公司横县分公司,该公司派员到医院了解后表示,这种情况不属于理赔范围。此后,原告曾多次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横县分公司作出赔偿,但均被拒绝理赔。原告认为人寿保险公司横县分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其诉至法院。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此案给大众一个警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保险行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疾病保险等五花八门,确实不易理解这些保险的内容。特别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似是似非的内容,很容易引发争议。上述案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参加保险应是一件好事,但现在的保险种类繁多,所以,投保人必须要真正了解保险公司的合法性,保险范围、责任、责任免除等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与合法,是否存在“霸王”格式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签订保险合同后并在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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