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1日 来源:广西县域经济网 作者:杨莉梅 黄英艳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上林县人民法院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决定》,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及市中院召开的行政审判协调工作会议精神,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偿试,勇于实践,创新行政诉讼案件协调解决的机制和方法,积极推行行政审判协调工作机制,化解官民纷争,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院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具体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行政诉讼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一是更新思想,转变观点。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积极开展协调工作。通过协调,促使案件当事人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与信任,在认识上达成共识,最终化解双方的矛盾纷争。

  二是找准双方矛盾纠纷的症结,做好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纠纷的思想工作。该院把行政诉讼协调解决工作贯穿于整个行政审判工作过程的始终,无论是庭前交换证据,还是庭审过程中或案件审理结束后宣判前三个阶段,找出双方诉讼的症结所在,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或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增进当事人间相互了解,寻求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为协调解决纷争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是注重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该院在行政案件审判的过程中,不是简单地为了结案而审理案件,而是把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对于矛盾比较尖锐,容易激化成刑事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不是为了片面追求结案率,不顾社会负面影响一判了之,而是有的放矢,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双方彼此了解,相互信任,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纷争。这样,既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地审结,化解纷争,又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是加强请示和汇报工作。开展行政审判协调工作,该院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支持,对于比较重大、疑难和复杂的案件或者涉及到政府要害部门的行政案件,主动向党委和人大请示汇报,并争取得到县委和人大的支持,同时对于那些比较难以沟通、协调的行政诉讼案件,该院均请求党委、人大出面,与行政机关进行协调与沟通,使案件得到圆满、协调解决。

  五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以案说法,指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敦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使案件朝着有利于协调解决的方向发展,并最终得到协调解决。

  由于该院积极推行行政审判协调工作机制,有效地审结了行政诉讼案件。今年,该院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已全部审理完毕,其中,通过协调的方式结案的占50%,既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纷争,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admin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