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1日 来源:广西县域经济网 作者:王日 潘成银 甘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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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52号文件下发以来,横县法院认真开展清理历年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绩。截至2006年12月19日,该院已执结历年及2006年度的各类执行案件共438件,结案标的额达4895万元,“执行难”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工作中,该院调研发现,当前仍然有一些困难和问题在影响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主要有四大因素:

   1、法院执行力量单薄,对重大案件的执行往往有心无力。基层法院由于人力和物质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对涉及群体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重大案件,仅凭法院的一己之力,执行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如 “三大纠纷”案件,涉及人数多,往往是村与村或是宗族与宗族之间的纷争,易引发群体流血事件,工作难度大;国有企业的案件,往往债务重,加上改制需安置人员多,负担重,后遗症多,法院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因财政体制的改革,无法筹款归还,且政府年度没列入预算,无资金来源,法院执行起来充满顾虑。

   2、个别部门根据本部门的 “内部规定”和“文件”,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个别部门法治意识薄弱,为维护本部分的利益,出台与法律规定相背离的“内部规定”和“文件”,并以此为据对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甚至对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干涉、阻挠,致使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协助执行人难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难动等诸多困难,导致法院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3、被执行人诚信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缺乏起码的诚信意识,违背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诚实经营的理念,总是想通过赖帐的方法使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即使法院强制执行,其也是能拖则拖,能赖则赖,与申请人和法院比“耐性”和“毅力”,妄图使债务不了了之。同时,部分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即使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法院没有过多的措施处罚他,败诉之后即使有偿还能力也“一躲了之”,有的甚至还串通亲戚朋友,转移财产以逃避法院执行。

   4、民事强制执行手段威慑力不足。根据《民诉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妨害执行的个人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该处罚措施力度不够,不能够有效震慑被执行人。甚至部分被执行人经过“权衡利弊”后往往宁愿选择被拘留、罚款,也不情愿主动履行义务和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因此即使法院对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或罚款的措施后,案件仍然未能顺利执行。

  该院认为要切实解决基层法院在执行难问题还应该落实以下措施:

   1,当地党委、政府继续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党委、政府的支持,很多案件仅凭法院的人力、物力是无法顺利执行的。这不仅需要党委、政府县政府从经费、装备上给予法院大力支持,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还需要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要求其在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是提供人力、物力相配合。如协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打击力度。

   2,加大执行改革力度,增加执行方式灵活性。建立和完善举报悬赏、债务人公示、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执行安全预案等制度,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应该在市中级法院和区高院的领导和协调下,采取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相结合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突破 “地缘”、“人缘”关系减小执行中阻力。

   3、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增强执法工作的公信力。为避免被执行人和其他协助执行义务人因对法院执行工作不了解而对其公正性产生猜疑,而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应建立和完善执行告知,执行听证,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等措施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同时对执行大案、复杂案件或执行阻力大的案件的执行工作,应坚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一般公众全程跟踪监督,增加了执法工作的公信力,以获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4、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应建立经营者和企业诚信档案,并向银行、企业等单位或机构公布,建立存在不诚信污点的经营者和企业的黑名单,并不定期曝光,使有诚信污点的经营者和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承受不诚信行为带来的“后遗症”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就会产生连锁反应,让经营者和企业不敢轻易违约或不敢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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