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05日 来源:广西县域经济网 作者:蓝海鹰 蒙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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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中级法院维持马山县法院一审判决

  11月30日,马山县法院把南宁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分别送到罪犯陆青明、韦永乐手中时,因自己酒后到三个发廊找小姐按摩,并砸烂东西和打人致残,南宁市中级法院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这一终审裁定,两罪犯均黯然神伤,落下了悔恨的泪……

  酒后找小姐 砸物又伤人

  2000年10月6日晚,家住马山县白山镇的韦永乐在城里到表姐家作客,酒足饭饱后回家驾着自己的摩托车去找朋友玩,路上正碰见久日不见的好友——陆青明。韦陆又结伴到夜宵摊对饮啤酒。当夜约11点钟时,他们俩人趁着酒兴到县城“露丽莹”发廊找小姐按摩。在发廊里,韦陆因把发廊老板蒙女士一漂亮的表妹误作是服务员,并强行要求她帮助按摩,遭到拒绝后,韦陆不知羞耻地她进行挟住,并对她的身体乱摸弄。面对韦陆两青年无理举措,蒙女士便严词指责他们。想不到韦陆不但不收敛,反而搧了蒙女士两记耳光,并用凳子砸烂了发廊里的大镜子,随后扬长而去。受到他人捣乱发廊后,蒙女士便打电话告知正在“碧海浪”发廊打牌的老公韦明。

  再说韦永乐和陆青明,他们从“露丽莹”出来后,又窜到隔壁的“千花恋”发廊找小姐按摩,也因遭到同样地拒绝,而又搧打服务员和砸烂大镜子沙发,随后逃之夭夭。

  当他们又驾着摩托车流窜到“碧海浪”发廊,继续寻找他们的目标时,看见该发廊老板蓝女士正接“露丽莹”老板蒙女士的来电,便怒凶凶上去打了蓝女士几记耳光,并夺过蓝女士手中的电话机,砸到发廊墙壁上的大面镜子上,使得发廊里一下子变得一片狼藉。韦陆从发廊里走出欲驾车逃跑时,被前来劝阻的群众拦住了去路。此时,他们看见对面不远处有一辆摩托车载着两个手持木棍状的男子正向他们奔来,他们意识到不妙后,就弃车逃窜。手持木棍奔来的正是蒙女士和蓝女士的老公韦明、韦亮。二韦两兄弟紧追不放韦永乐和陆青明。当追到街道上一夜宵摊时,陆青明即操起一张小椅子,来个“杀回马枪”,向韦明头部砸去,韦明随之一声应倒在地。把韦明砸得一身是伤,动弹不得后,陆青明就跑过去协助韦永乐对打韦亮。韦亮见自己寡不敌众后,拔腿就跑。韦亮因被街道上的花圃绊脚跌倒在地,韦陆即用手中的木板和椅子继续对其痛打。见到群众前来劝架,韦陆二人便趁人多众乱之机潜回发廊门前拿取自己的摩托车,连夜潜逃外地。

  当夜,群众把韦明、韦亮送往马山县民族医院进行抢救。医院诊断韦亮为轻伤。有关部门对韦明鉴定为重伤,定属为八级残疾。

  2001年元月2日,韦永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1年3月9日,潜回马山县糖厂职工宿舍的陆青明,被公安机关围捕,擒拿归案。

  一审依法判决 两人赔钱又坐牢

  2006年9月15日,马山县法院依法审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认为,被告人陆青明、韦永乐目法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青明用椅子打中韦明头部,致使其重伤,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永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韦永乐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与被告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韦明、韦亮的经过,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稳定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两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二被告人均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陆青明、韦永乐有期徒刑六年和三年,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明经济损失人民币26703.77元。

  二审维持原判 二犯难逃国法

  对于马山县法院的审判,被告人陆青明和韦永乐均不服,并于2006年9月29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该院认为,上诉人陆青明、韦永乐目无国法,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韦明重伤的后果,二上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二上诉人提出被害人韦明有过错的上诉意见,经查明,二上诉人酒后到“露丽莹”、“碧海浪”发廊寻衅滋事,砸坏店内物品,还殴打店主,遭韦明、韦亮追赶时,二上诉人还殴打被害人韦明,故该院认为被害人韦明无过错,二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法院不给予支持,对上诉人陆青明诉称自己在案发中不是其殴打被害人重伤及不是主犯的意见,法院经查明,原审的马山县法院认定上诉人陆青明致被害人韦明重伤的事实,不仅有证人证证词,而且有同案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及在一审庭审的供认所证实,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认定陆青明为主犯,量刑适当。因此该院认为,原审的马山县法院已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对上诉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合法客观。依照我国刑法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终审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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