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06日 来源:广西县域经济网 作者:黄美天 黄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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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马山县加方乡财政所干部被告人杨某因一己贪念,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该乡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贿赂15000元,为他人侵吞生态公益林管护费提供便利,近日被马山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退出的赃款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某任马山县加方乡财政所所长期间,在加方乡林业工作站的请求并许诺给一定好处费的情况下,违反上级关于由基层财政部门以存折方式将生态公益林管护费发放到管理户的规定,于2006年4月13日将加方乡生态公益林管理户的248本存折(总金额395631元)交给加方乡林业工作站以现金方式发放给管护人。加方乡林业工作站在发放2004年度生态公益林管护费的过程中,从应发放给管护人每亩每年4.5元的管护费扣除每亩每年1元,共扣得生态公益林管护费34332元。2006年5月25日,加方乡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蒙某从扣得生态公益林管护费中取出15000元,于同月27日上午交给被告人杨某。2006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某在马山县人民检察院退出全部赃款。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某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已退出全部赃款,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改表现。鉴于被告人杨某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该院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行贿人蒙某在另案中被该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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