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07日 来源:广西县域经济网 作者:黄美天 黄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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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6日,原告潘丽英与被告蓝明东20年来充满家庭暴力色彩的问题婚姻终于被马山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脱离苦海的原告潘丽英捧着判决书,激动地泪流满面,与出庭为其作证的女儿一起连称判决公正。

  马山县古寨瑶族乡古寨村古洋屯的原告潘丽英于1986年11月21日与同屯的被告蓝明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8年11月至1992年6月相继生育长女蓝慧香、儿子蓝东标、二女儿蓝慧梅,之后,原告施行了绝育手术。因原、被告双方均为农民,生活艰辛异常,夫妻双方婚后本应携手同心共建美好家园,但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赌博成性、打骂原告犹如家常便饭。原告潘丽英苦劝无效仍无法摆脱因生活琐事问题被被告蓝明东殴打、责骂的厄运,原告潘丽英为此经常暗自流泪,后悔当初嫁错了人,但为了子女今后的生活着想便隐忍多年。2005年7月23日,被告蓝明东对原告潘丽英的行踪无端产生怀疑,野蛮地将原告潘丽英殴打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幸好其长女蓝慧香懂事地将原告潘丽英送到南宁市友爱医院治疗。原告潘丽英自此噩梦觉醒,彻底丢掉被告蓝明东改恶从善这一毫无希望的幻想,勇敢地与被告蓝明东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1年多后,原告潘丽英诉至马山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该院受理本案后,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迅速安排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丽英诉称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赌博成性、常打骂原告,但被告蓝明东认为这些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离婚。在关键的举证阶段,原、被告的长女蓝慧香勇敢地出庭为母亲原告潘丽英作证,证实父亲被告蓝明东与原告经常吵架,且被告多次殴打原告,2005年7月23日证人将被被告殴打致伤的原告送去医院就医,以及双方分居的事实。长女蓝慧香的证言因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证明力强而被法官采信。该院认为,被告蓝明东常因生活琐事多次殴打原告潘丽英,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如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不利于双方今后各自的生活。为此,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潘丽英与被告蓝明东离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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