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8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蓝海鹰 韦茂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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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0日,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侵吞国家生态公益林管护费5.2万元的4名被告人,并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蓝日东、蓝桂庆等4名罪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被告人蓝日东在任马山县古寨乡林业工作站站长期间,与当时在该站工作的被告人曾英雄共谋,采取虚构该乡各村、屯花名册的方法,领取了2002年度国家生态公益林管护费4万元并进行平分挥霍;被告人蓝桂庆在任马山县金钗镇林业工作站站长期间,与当时在该站工作的被告人韦炳军共谋,采用同样的方法,侵吞国家生态公益林管护费1.2万元。案发后,4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鉴于4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等,马山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蓝日东、曾英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蓝桂庆、韦炳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贪念一起,偷鸡不成蚀把米。4名被告人受到了刑事处罚,等待他们的还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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