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9月30日 来源:广西县域经济网 作者:陈贞臣 韦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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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花季少女涉嫌盗窃、抢劫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现年19岁黄英姿为追求安逸生活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黄英姿系上林县人,1987年出生。初中二年级没有读完便辍学回家务农。然而身在农村的她不是想着如何靠自己的劳动使自己的家庭走上小康之家,而是整天胡思乱想,梦想着有一天一夜醒来便是一个大富姐,不安心在家干活,2001年开始便辍学在家,呆到2004年就再也呆不住了,跑到上林县城与所谓的“姐们”混世界。但是钱没有捞到几个,却沾上了吸食毒品的恶习,从开始的好奇发展到每天必须吸食或注射一小包(一小包约0.02克)毒品海洛因。由于入不敷出,花季少女想到了另一条生财之道,2006年5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黄英姿伙同一个外号叫“三满”的男青年,到上林县城解放路某大酒店七楼发廊,向正在做工的女工曾  某索要400元钱,曾拿出手机给其男朋友打电话时,黄英姿趁人不备,夺走曾  某手中的一部黑色CECTQ2000元型手机后逃跑,该机价值1350元。6月13日晚11时许,黄英姿又到上林县城八寨路某保健中心二楼按摩室,趁顾客蓝  某正在按摩床上睡着之机,从其裤袋盗走一部CECTK747型黑色直板手机,价值1425元。
 
    上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黄英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抢夺罪和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黄英姿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黄英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作者单位:上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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