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3日 来源:不详 作者:蓝海鹰 韦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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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记者 通讯员蓝海鹰 韦华忠)盗窃松脂被人发现,拒捕逃跑时竟用枪支射伤他人,这一来使自己的盗窃罪变成了抢劫罪。

密谋盗窃,梦灭魂散

        2006年5月3日,广西南宁市武鸣县马头镇灵坡村男青年梁清和梁明为盗窃松脂,深入到马山县林圩镇伏兴村彭祖屯六色山踩点。5月5日,二梁便驾着摩托车到同村找上韦明,尔后到梁明家吃午餐。席间,二梁便与韦明商量到马山县林圩镇盗窃松脂。酒足饭饱后,三人一拍即合,并决定当晚行动作案。随后,他们即与李国(另案处理)联系,要求其用面包车负责接送他们作案。李国驾车到后,梁明从自家中拿出三支沙枪,分发给梁清和韦明,以在万无一失时备作“自卫”。最后带着纺织袋、手电筒,乘车从武鸣县赶往马山县。在马山县林圩镇一家粉店吃完晚饭后,李国继续驾车送梁明、梁清、韦民到作案地的山脚下。晚上九时许,韦民和二梁开始上山盗窃森林里未收捡的松脂。就在他们得意忘形地往纺织袋里装着松脂时,突然见一条白狗从草丛中窜了出来,他们意识到有人上山来了,于是立即不约而同地停止手中的“活儿”,寻机弃脏潜逃。此时,他们意想不到,他们的行迹已被守此山林,为人负责割松脂的杨明、杨军和杨全三兄弟发现了,并且正向他们包抄而来。

夺路逃跑 拒捕伤人

        在山林中,杨家三兄弟手持镰刀、手电筒,分成两路抓捕盗贼。杨明一人退回山下守住进入公路路口时,发现有一人黑影往山上窜跑,杨立即尾随上去,就在距公路10多米远的山腰间时,“黑影”突然向杨开了一枪。随着的“崩”的一声,杨突然感到额头左侧一阵疼痛,血流不止。杨紧跟着“黑影”朝公路方向往下跳时,前面突然冒出两个人影,大声恐吓着杨说:“你再过来,就开枪打死你!”早已恼怒成火的杨明,二话不说,直向他们冲了过去。突然又是“崩”的一声巨响,对方两支砂枪同时开了火,杨明感到大腿一阵剧痛。开枪后,对方两个人就立即分头逃跑。就在杨紧追的一个人横穿过公路的瞬间,杨飞身将其扑倒,并有镰刀击伤他的头部。在其他两兄弟起来的帮助下,他们杨家三兄终于制服了这一凶手。当地群众闻讯后立即报警。林圩派出所干警火速赶到现场后,将杨明和凶手一起送往当地卫生院进行抢救。经审讯,受伤的凶手是梁清,住南宁市武鸣县马头镇灵坡村。根据受害人及当地群众提供线索,公安干警通过围追赌截,当夜3时许,在林圩一中附近抓获正驾车潜逃的李国。在其配合下,天刚朦亮,公安干警又相继将正在潜逃的韦民擒获,并缴获一支短砂枪。5月8日,潜逃作案现场的梁明,在朋友的劝导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宣布了这起由盗窃案演变成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落入了法网。

法院审理 定为抢劫罪

        在公诉机关指控中,被告人韦民、梁清、梁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其认为,该行为只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梁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明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构成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民、梁清、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了不被追赶的人抓获,三被告人均开枪抗拒抓捕,致使抓捕人员造成枪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梁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4支(案发时,家中另藏有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盗窃被发现后,当场开枪拒捕,属持枪抢劫。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梁明非法持有短沙枪4支,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梁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在审理此本案过程中,三被告人与被害人杨明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杨明经济损失10000.43元,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及国家对枪支的正常管理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韦民、梁清、梁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梁清、韦民均犯抢劫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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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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