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06日 来源:不详 作者:黄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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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0日,曾任马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会计的被告人吴昌克因犯挪用公款罪,被马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未退赔的公款328750元,被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吴昌克于2000年7月至2005年1月任马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在空白的中国农业银行转帐支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信汇凭证盖上马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的财务印章。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吴昌克以支付养老金、丧葬费、安置费为由,用其事先盖好财务印章的转帐支票、信汇凭证先后14次将公款共328750元转到梁安琪等人的个人帐户上,后取出现金用于赌博,至今未退还。2006年2月27日,被告人吴昌克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吴昌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挪用公款328750元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至今尚未退还,应依法严惩。案发后,被告人吴昌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马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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