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06日 来源:不详 作者:黄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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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炳龙因在闹市盗窃抢劫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马山法院判处有期徒9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杨启堂因向其购买脏车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6年5月9日晚,被告人杨炳龙携带砍刀乘坐盗来的摩托车来到马山县城江滨小区见到唐艳彬独自一人行走,即尾随其到牛奶店附近,趁其用手机与他人通话之机,从旁边用砍刀架到其脖子,对其进行恐吓,当场劫取其一台价值975元的白色手机后开车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杨炳龙将该手机销赃,获赃款130元。另外,被告人杨炳龙于4月10日至5月1日,分别在马山县白山镇闹市等公共场所盗窃一辆价值3300元的宗申牌125C摩托车(被告人杨启堂以950元人民币向其购买该车)、一辆价值1200元的五羊本田125C摩托车、一辆价值975元光的南牌125C摩托车、一辆价值3867元的五羊本田125C摩托车。被告人杨炳龙上述赃物销赃,共获赃款1730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炳龙、杨启堂没有异议,为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马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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