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06日 来源:不详 作者:黄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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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4日,被告人曾文国因犯收购赃物罪被马山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

 

2005年5月23日,被告人曾文国在本屯以1250元价格向曾文宗(已判刑)购买一辆无号牌的新大洲125—A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经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5071元。2005年6月4日,被告人曾文国主动将该车上缴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曾文国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还购买,其行为应以收购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文国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马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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